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一书一函”服务指南
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权属审核
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审核依据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7.《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
9.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等。
三、办理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在京企业,及所属单位。
2.具备合法不动产权属。
3.具备主体资格。
四、申报材料(1套)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原件,格式附后)。
2.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土地来源材料包括用地批复、一级开发协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征地结案表等,地上建筑物来源材料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职代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5.单位名称变更材料(复印件)。
6.抵押合同等不动产抵押材料(复印件)。
7.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核时限
符合受理条件后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
不收费。
七、办理批复
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权属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八、其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408室。
乘车路线:地铁乘坐4号线至西四站,公交乘坐55、101、103、109、124至西安门站。
对外接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联系电话:010-83084495
附件: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


